【侮辱公務員就要被罰嗎?】113年憲判字第5號最新釋憲解釋: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適用範圍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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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因對執勤中的警察、稽查人員說了幾句重話,就被以「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地檢署?
➙你是否在網路或公開場合批評政府政策、諷刺公務機關後,收到了傳票?
這些行為,真的都構成犯罪嗎?
2024年,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140條做出劃時代的解釋,明確宣布「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並限縮「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條件。
一、《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與問題
原本的《刑法》第140條規定: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包含兩種行為類型:
1、侮辱公務員罪(當場侮辱公務員本人)
2、侮辱職務罪(針對職務本身發表侮辱性言論)
➟在實務中,許多情緒性言語、政策批評、或與公務員的口角,常被直接認定為犯罪,導致許多民眾遭起訴甚至判刑。
二、大法官怎麼說?憲法法庭的最新解釋重點如下:
(一)、侮辱職務罪違憲、立即失效!
大法官認為,針對公務職務本身進行諷刺、批評或負面評價,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即便這些言論讓公務機關「不舒服」,只要沒有實際妨礙公務進行,就不該用刑罰處理。
➟因此,刑法第140條中有關「侮辱職務」的部分違憲失效,即日起不再適用。
(二)、侮辱公務員罪保留,但限縮適用要件
對於仍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如果在執行當下遭遇辱罵,仍可能構成本罪,但必須符合兩大要件:
♦ 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
➟也就是行為人是想阻礙或破壞公務執行,而非單純情緒發洩。
♦ 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進行
➟例如辱罵導致公務員無法繼續執行指揮、聯繫、或現場管理等職務。
➟大法官進一步指出,一時情緒性的抱怨、不雅用詞、甚至短暫辱罵,只要未造成實質妨礙,都不應構成犯罪。
三、判斷基準是什麼?並非每句辱罵都是犯罪
要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必須是:
1、行為本身明顯針對正在執勤的公務員
2、有阻撓或干擾公務的企圖或效果
3、言語或動作明顯妨害了現場執法或行政程序
例如:
• 警察正在指揮交通,民眾不斷辱罵、干擾現場調度
• 稅務員進行查核時遭圍堵辱罵無法繼續執行
★而以下情況則不構成犯罪:
• 不滿檢舉、開單而抱怨幾句
• 單純批評政府機關或政策失當
• 言語激動,但未實際造成執勤阻礙
四、如果你被控「侮辱公務員罪」,怎麼辦?
雖然刑法仍保留侮辱公務員罪,但依大法官最新解釋,必須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如果只是單純抱怨、情緒反應,或根本未影響公務執行,完全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 情緒性的言語,並不該成為犯罪。
△ 憲法保障的不只是言論自由,更是你面對公權力時的基本尊嚴。
△ 如遭誤解,請讓專業律師為你說清楚、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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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釐清案件事實與證據
2、判斷是否符合憲法判決所列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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