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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務員就要被罰嗎?】113年憲判字第5號最新釋憲解釋: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適用範圍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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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否曾因對執勤中的警察、稽查人員說了幾句重話,就被以「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地檢署?

    ➙你是否在網路或公開場合批評政府政策、諷刺公務機關後,收到了傳票?

    這些行為,真的都構成犯罪嗎?

    2024年,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140條做出劃時代的解釋,明確宣布「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並限縮「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條件。

     

    一、《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與問題

    原本的《刑法》第140條規定: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包含兩種行為類型:

    1、侮辱公務員罪(當場侮辱公務員本人)

    2、侮辱職務罪(針對職務本身發表侮辱性言論)

    ➟在實務中,許多情緒性言語、政策批評、或與公務員的口角,常被直接認定為犯罪,導致許多民眾遭起訴甚至判刑。

     

    二、大法官怎麼說?憲法法庭的最新解釋重點如下:

    (一)、侮辱職務罪違憲、立即失效!

    大法官認為,針對公務職務本身進行諷刺、批評或負面評價,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即便這些言論讓公務機關「不舒服」,只要沒有實際妨礙公務進行,就不該用刑罰處理。

    ➟因此,刑法第140條中有關「侮辱職務」的部分違憲失效,即日起不再適用。

    (二)、侮辱公務員罪保留,但限縮適用要件  

    對於仍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如果在執行當下遭遇辱罵,仍可能構成本罪,但必須符合兩大要件:

    ♦ 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

    ➟也就是行為人是想阻礙或破壞公務執行,而非單純情緒發洩。

    ♦ 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進行

    ➟例如辱罵導致公務員無法繼續執行指揮、聯繫、或現場管理等職務。

    ➟大法官進一步指出,一時情緒性的抱怨、不雅用詞、甚至短暫辱罵,只要未造成實質妨礙,都不應構成犯罪。

     

    三、判斷基準是什麼?並非每句辱罵都是犯罪

    要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必須是:

    1、行為本身明顯針對正在執勤的公務員

    2、有阻撓或干擾公務的企圖或效果

    3、言語或動作明顯妨害了現場執法或行政程序

     

    enlightened例如:

    • 警察正在指揮交通,民眾不斷辱罵、干擾現場調度

    • 稅務員進行查核時遭圍堵辱罵無法繼續執行

     

    ★而以下情況則不構成犯罪:

    • 不滿檢舉、開單而抱怨幾句

    • 單純批評政府機關或政策失當

    • 言語激動,但未實際造成執勤阻礙

     

    四、如果你被控「侮辱公務員罪」,怎麼辦?

    雖然刑法仍保留侮辱公務員罪,但依大法官最新解釋,必須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如果只是單純抱怨、情緒反應,或根本未影響公務執行,完全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 情緒性的言語,並不該成為犯罪。

    △ 憲法保障的不只是言論自由,更是你面對公權力時的基本尊嚴。

    △ 如遭誤解,請讓專業律師為你說清楚、爭取清白。

     

    enlightened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擅長處理各類刑事案件,我們能:

    1、協助釐清案件事實與證據

    2、判斷是否符合憲法判決所列構成要件

    3、為當事人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4、或在法庭上爭取無罪判決,保住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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