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務經驗告訴你:如何透過《證人保護法》第14條成功爭取緩刑!栽種大麻不能用毒品第17條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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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案件中,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供出毒品來源,就能減刑」,但這其實只說對了一半。
⇒若你是因為「栽種大麻」被起訴,請特別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減刑規定並不適用於你!
⇒那該怎麼辦?本篇由專辦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團隊撰寫,帶你了解:我們如何運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五年、避免實際入監服刑。
一、為什麼第17條不能用在栽種大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明文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栽種大麻的行為,法律上是依據第12條來起訴,屬於「意圖供製造而栽種毒品植物」,並不包含在第17條所列的條文範圍中。
➙也就是說:
♦ 即使你主動交代上游來源
♦ 即使你配合警方調查共犯
♦ 也無法依法適用第17條的減刑規定!
★這是許多當事人忽略的重要限制,若缺乏專業律師協助,可能錯失其他可行的減刑機會。
二、我們如何運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突破困局?
當我們在辦理栽種大麻案件時,發現不能使用第17條後,立即轉向另一條法律依據──《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
「刑事案件之被告,於檢察官同意下,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關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對其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項條文雖較少被一般人知悉,卻在實務上具有極高的減刑潛力。關鍵在於:
♦ 供述內容需「與案情有關」
♦ 檢察官必須事前書面同意
♦ 必須於偵查階段提出,時機極為重要
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會為當事人:
♦ 協助向檢察官爭取書面同意
♦ 協調供述內容與辦案方向一致
♦ 設計出可讓法官與檢方接受的合作方式
➙在法院審理時,檢察官會明確陳述被告的協助程度,而法院將此納入量刑參考。這正是我們在本案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五年緩刑的關鍵。
三、證人保護法不是人人能用:重點在策略時機與法律設計
要成功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並非只是「提供線索」這麼簡單。
你需要的是一個懂實務的律師團隊,協助你:
1、確認是否為案件關鍵人物,判斷證言是否具備「實益性」
2、精準判斷供述時機,搶在偵查階段啟動保護法機制
3、符合法院對「真誠供述」「實質協助」的法律期待
4、完整呈現被告悔意、生活背景與重返社會可能性
➟我們強調:法律條文只是起點,如何被法官接受、採信,才是最重要的終點。
四、真實案例分享|原本五年以上起跳的罪,最後成功緩刑五年
本所律師曾協助一位當事人,因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而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起訴,法定刑起跳即為五年以上,依法不得直接宣告緩刑。
經我們介入後,啟動一連串辯護策略:
1、爭取《證人保護法》第14條適用,並由檢察官書面認可
2、呈現當事人真誠悔改、扶養責任重的家庭狀況
3、規劃服從保護管束與完成公益條件,強化社會重建可行性
➟最終,法院認定本案具備明確「減刑依據」與「再犯風險低」,判決如下:
有期徒刑五年,宣告緩刑五年,並附帶保護管束與義務勞務,當事人成功避免入監;這是法律與辯護策略完美結合的結果,也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在實務中「真實發揮效果」的具體案例。
五、你該怎麼做?面對毒品案件,先問三件事:
1、你所犯的條文,是否能用第17條?(栽種大麻不能)
2、你是否已經在偵查階段提出有效合作?
3、你的律師,是否了解第14條的適用時機與條件?
我們的建議:
• 不要誤信網路說法
• 栽種毒品案件必須另尋可行減刑路徑
• 越早諮詢律師,就越有空間佈局與保住自由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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