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9條怎麼用?什麼情況可以主張刑法59條?詐欺與毒品案件也能成功減刑的實務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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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辯護中,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就是:「有辦法減刑嗎?我還有機會不用被關嗎?」
➙其中,《刑法》第59條就成了關鍵的轉捩點,然而,刑法第59條的適用,在實務上極為嚴格。
➙不是寫進訴狀就有用,更不是每位律師都能讓法官接受。
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以實際案例證明:只要案件條件合適,律師掌握重點,就能成功說服法院採納第59條,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刑度。
一、什麼是《刑法》第59條?
《刑法》第59條明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看似彈性的條文,實際上要求極高。法院在適用時會參考《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量刑因素,包括:
• 犯罪動機是否出於無奈、非惡意
• 是否為從犯、角色較輕微
• 犯後是否坦承犯行、具悔罪態度
• 是否主動賠償、與被害人和解
• 生活背景是否特殊(如扶養責任、社會適應力等)
➟只有在這些條件同時具備,且具體證明的情況下,法院才可能考慮適用。
二、為什麼刑法第59條這麼難用?
實務上,59條的適用難點在於:
• 法律設計偏嚴格:例如三人以上詐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重罪,起跳刑度即高,不容易被視為「情輕法重」。
• 判決傾向保守:法院多數僅在特殊情境(如重大社會適應障礙、特別情感因素)下,才會認為構成「顯可憫恕」。
• 證明負擔重:僅靠辯解、說詞無法成立,需要有完整佐證與系統性法律論證,才能說服法官行使裁量權。
三、成功案例
(案例一):販賣毒品28次,仍成功主張刑法第59條減刑
本所曾承辦一件毒品案件,當事人販賣大麻達28次,原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刑為10年以上,屬於最嚴重的販毒罪行之一。
然而,我們律師團隊仔細分析並提出以下主張:
1、每次販售數量有限,並非批量或組織販售
2、販售對象多為友人,性質接近「互通有無」
3、全案自白,無否認卸責行為
4、犯後仍努力就學,為家中經濟支柱,具社會重建潛力
➙法院最終採納我方所提之《刑法》第59條可憫恕情狀主張,改判有期徒刑4年8月,成功將刑度從10年以上重刑減至能見轉機的範圍。
(案例二):三人以上詐欺,不符緩刑,也能減刑爭取最輕刑度
另一案件中,當事人因擔任提款車手,遭依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起訴,一審判刑一年兩月,且有前科紀錄,依法不得緩刑。
我們向高院上訴時主張:
1、當事人非策劃者,僅負責現場領款,角色極輕
2、犯後態度誠懇,已與被害人完成賠償
3、有家庭扶養責任與穩定工作環境,未再犯風險低
➙最終,法院接受我方以刑法第59條減刑請求,將刑度改判為六個月徒刑,當事人順利避開更長刑期壓力,實質爭取最輕處遇。
(案例三):輕度毒品案件,結合減刑條款與59條成功爭取緩刑
在許多輕度毒品販賣案件中,本所也成功協助當事人:
1、運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等相關減刑規定
2、再進一步結合刑法第59條主張可憫恕情狀
3、讓法院認定當事人具社會重建潛力,最終判處兩年以下刑度,獲得緩刑
★此類案件常見條件包括:
1、首犯,販售次數與數量有限
2、非營利性販售,非長期涉案者
3、犯後全案坦承、具真誠悔意
4、有家庭支持、就學或穩定工作計畫
➙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成功協助當事人免除實際入監風險,保住自由與生活重建機會。
四、結語:刑法59條不是萬靈丹,但絕對是一線生機
刑法第59條並非「輕判工具」,而是面對重罪時,唯一能爭取公平處遇的關鍵法條。
♦ 但要讓法院接受,不是靠情緒或同情,而是需要:
• 法律專業知識
• 判決經驗與裁量趨勢掌握
• 條理分明的論證架構
• 真實可受評價的具體佐證
這正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所在。
我們專辦刑事案件,長期處理詐欺與毒品案件,擅長運用59條於高風險案件中,逆轉刑期、爭取減刑與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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