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詐騙會被引渡嗎?從境外機房到台灣審判的法律流程全解析(含第4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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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詐欺集團規模日益擴大,越來越多案件發生在海外機房,透過網路、語音、網站或簡訊向台灣民眾發動詐騙攻勢。面對這樣的跨境犯罪型態,立法院於《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中,明確規定針對境外設備對國內犯案者加重處罰,成為目前檢察官在起訴時經常引用的重點法條之一。
一、境外設備詐騙,將加重處罰二分之一
根據詐防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只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下詐欺行為,即屬於加重處罰情形,原本的加重詐欺罪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將提高為最長10年6月、最低1年6月。
➙這類設備包括:境外假檢警機房、投資詐騙平台、釣魚簡訊發送中心、虛擬幣洗錢網站等,只要是針對台灣人操作,即會被納入該條規範。
二、回台後會被重判嗎?實務看三件事
即使身在國外被遣返,也不代表一定會被適用加重條款,關鍵在於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 是否參與設置或操作詐騙設備?
2. 是否知情該設備是用於詐欺?
3. 是否在113年8月2日新法施行後仍持續參與?
➙若無實質控制、無詐騙故意或參與時間點不符,律師可以爭取角色降階,或排除第44條適用,避免遭遇更高刑期的風險。
三、幹部角色將面臨5年以上重刑
除一般參與者外,若檢方認定被告是詐欺組織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依第44條第3項,刑度將拉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並得併科3億元罰金,遠高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本身規定。
➙實務上,即使你不是創辦人,只要有調度車手、管理帳戶、串聯水房或安排聯繫,就可能被法官認定為「具指揮地位」,從而適用此條款。
四、謙聖律師觀點:不在現場,不代表沒事
我們提醒當事人,「不在現場」並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只要有證據顯示你曾參與系統設計、協助金流處理或提供技術支援,仍有可能構成共同犯或幫助犯,被納入起訴範圍。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於詐欺、組織犯罪、洗錢案件辯護,雖尚未實際承辦引渡案件,但我們熟悉跨境詐騙法律制度與法條規範,能為當事人制定嚴謹辯護策略,避免誤判與重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詐欺案件辯護|全台支援陪偵與審判
▪️分析是否適用第44條條件
▪️釐清角色功能、參與程度與犯罪時間
▪️擬定角色降階、證據解釋與法條排除主張
▪️爭取減刑、不起訴或排除加重處罰
法條原文|《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第44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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