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上路:詐欺集團幹部與跨境詐騙將面臨更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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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的施行,標誌著台灣對於詐欺犯罪態度的重大轉變。第44條的規定,更可說是對「詐欺集團組織運作」與「跨境詐騙行為」加諸最嚴格的法律制裁。若您或您的親人正面臨詐欺集團、車手、水房、海外機房等相關指控,請務必了解這條規定帶來的影響,並及早尋求律師協助。
一、第44條針對誰加重處罰?
本條核心適用對象是犯下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也就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罪的加重詐欺罪被告。詐欺集團內的每一環,從車手、水房、機房人員、聯絡窗口、網站設計者,到上層指揮者,都可能落入此條規範。
二、什麼情況下刑度會再加重?
根據詐防條例第44條規定,若具備下列任一情形,原本的加重詐欺罪刑度,還要再加重二分之一:
1. 同時犯下刑法第339-4條的第一款(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第三款(利用電信、網路、廣播等媒體對不特定人行騙)或第四款(使用科技方式製造偽影像、聲音或資料)。
2. 在境外架設詐騙設備(如電話機房、網站伺服器、簡訊平台),針對境內被害人發動詐騙。
★這類情況極為常見於跨國詐欺集團運作,如在柬埔寨、泰國、緬甸等地設立機房,對台灣民眾實施「假檢警」、「假投資」等詐騙行為。依第44條規定,這些人將面臨比加重詐欺罪更重的刑度,無論是被引渡回台還是境內成案,皆適用本條。
三、幹部角色會面臨最嚴重處罰
若被檢察官認定為詐欺組織的「發起者」、「主持者」、「操縱者」或「指揮者」,第44條第三項明定: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三億元罰金。
➙這條款直接高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一般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顯見政府對詐欺集團幹部的高強度打擊態度。
➙實務中,即使你自認只是中層聯絡人,沒有指示所有人、沒有創辦組織,也可能因為「安排任務」、「管理分工」、「串聯上下層」等事實,而被視為「指揮或主持行為」,進而適用最嚴重的組織性加重刑責。
四、洗錢罪與詐欺罪合併處理,審判規則也改變
第44條第4項明定,若加重詐欺罪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或第20條(如:處理贓款、掩飾資金流向),且兩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該案件雖非合議制案件,也應類推適用合議制方式審理。
★這代表該類案件將交由多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而非單一法官,審理程序更加嚴謹,對於律師的法庭攻防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
五、律師觀點:如何有效降低第44條下的刑責風險?
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案件的經驗中,第44條已成為近年檢方主張重刑的主要依據之一。我們的辯護策略,將根據個案差異,深入從以下方向著手:
▪️釐清是否屬於「加重加重」的構成要件(是否確實犯有一款、三款、四款之情形)
▪️爭取角色降階,證明並非組織中的指揮或主持層級
▪️主張僅屬「技術支援」、「單一任務執行」之非核心參與者
▪️針對跨境設備使用與金流資料,分析是否實際操控或僅屬無意之接觸
▪️提出自首、自白、協助破案等減刑事由,爭取法官量刑空間
六、面對詐欺加重罪與洗錢雙重指控,不該孤軍奮戰
面對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的加重規定,當事人若未及早聘請熟悉詐欺與組織犯罪實務的律師,很可能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就失去辯護空間。尤其當檢方以「組織幹部」、「跨境犯行」、「加重條件齊備」為由提出高刑求刑時,沒有專業律師介入,結果往往是一面倒的重判。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專門處理詐欺、組織犯罪、洗錢案件的專業團隊,具備多年辦理詐欺集團指揮階層辯護經驗,並在多起跨境詐騙案件中成功協助當事人脫罪、緩刑或避免加重處罰。
如您或親人正被指控涉及詐欺集團、車手、洗錢或組織犯罪,請立即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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