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聚眾鬥毆罪怎麼辦?被告妨害秩序怎麼處理?2025律師辯護方針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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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夜店、酒店外,聚眾鬥毆事件時常發生,許多案件往往從小衝突演變成大亂鬥,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影響。因此,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強化對聚眾鬥毆罪的規範,並於2020年1月15日正式施行。
過去的法律對「聚眾」的認定較為嚴格,但此次修法後,不論是事前約定還是臨時起意,只要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聚集,並涉及暴力或脅迫行為,即可成立犯罪。此外,攜帶兇器或在交通要道發生衝突,刑責將加重。
那麼,新法如何適用?如果被控告聚眾鬥毆,該如何應對?本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
一、舊法 vs. 新法:聚眾鬥毆罪的重大改變
1、舊法的限制:法院對聚眾鬥毆的嚴格認定
過去法院對聚眾鬥毆的認定較為保守,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與實務見解,刑法第150條的適用有以下限制:
▪️「公然」的要求
• 需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才算公然聚眾(釋字145號)。
• 如果聚集地點是封閉空間,如KTV包廂,則可能不符合「公然」的要件,無法構成犯罪。
▪️「聚眾」的嚴格定義
• 過去的判例認為,聚眾應該是「人數可隨時增加」,例如在打架過程中還能不斷叫人來助陣。
• 如果只是事前約定好固定人數,即使人數再多,也不構成聚眾鬥毆罪。(28年上字第621號判例,現已廢止)
▪️「妨害秩序故意」的要求
• 如果行為人的目的並非妨害秩序,而是另犯他罪(如傷害、恐嚇),則不能同時成立聚眾鬥毆罪。(31年上字第1513號,現已廢止)
過去案例(不構成聚眾)
• 小雷與對方發生爭執,相約100人固定在特定地點打架,但無人再加入 → 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2、新法重大修正,放寬「聚眾」定義!
2020年修法後,針對聚眾鬥毆罪的適用範圍大幅擴張,主要變革如下:
▪️「3人以上」即可成立
• 修法後,只要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集結,不論是否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都屬於法律上的「聚眾行為」。
▪️放寬「聚集地點」
• 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公共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而是擴及所有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如餐廳、旅館、百貨公司。
▪️遠端約定也算
• 透過LINE、微信、社群軟體等方式相約聚集,不論當場參與或遠端指揮,都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攜帶兇器、影響公共安全者,加重刑責
• 若鬥毆過程中涉及攜帶刀械、腐蝕性液體、易燃物或在馬路上進行飛車追逐,將加重刑責,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法案例(可成立犯罪)
• 3人透過通訊軟體約定鬥毆,即使沒有隨時增援人數,仍構成聚眾鬥毆罪!
• 4人在公共場所臨時因糾紛發生衝突,無論是否事前有計畫,都可能觸犯新法!
二、修法後,法院如何判決?最新司法見解
▪️無罪判決案例(法院認定未達犯罪標準)
•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
• 如果3人以上的聚集行為,並非一開始就有施暴意圖,而是因突發事件導致衝突,則不成立聚眾鬥毆罪!
•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
• 如果只是臨時起意的衝突,沒有事前聚眾計畫,仍可能不符構成要件!
•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
• 被告與朋友在啤酒屋聚餐,因口角爭執演變成鬥毆,但法院認定其聚集目的並非施暴,因此判無罪!
▪️有罪判決案例(法院認定符合犯罪要件)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191號判決:
• 4人因行車糾紛共同圍毆他人,一審判有罪,二審認定其為偶發衝突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是事前約定或偶發,若行為人對施暴情形有所認識,仍可成立犯罪。
• 臺中地院111年度簡字第718號判決:
• 3人以上在馬路上毆打他人,造成公眾恐慌,法院認定構成聚眾鬥毆罪。
• 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13號判決:
• 若犯罪地點為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並影響公共安全,即便只是臨時起意,仍可能被認定有罪。
三、如何應對聚眾鬥毆指控?律師解析應對策略
1、檢視案件是否符合「聚眾」要件
律師會分析以下重點來進行抗辯:
• 當事人是否為主動參與者,還是被動捲入?
• 是否有施暴故意?(如果只是被動在場,不一定構成犯罪)
• 是否真的影響公共秩序?(若鬥毆地點是封閉空間,如KTV包廂,可能不構成犯罪)
2、若為被動參與者,如何爭取減刑?
如果當事人僅是「助勢者」,未實際動手,刑責較輕
• 律師會爭取減刑,或主張當事人並未參與鬥毆行為,降低罪責。
3、若涉及持械或公共危險,如何降低刑度?
關鍵辯護策略:
• 是否確實攜帶兇器?(如果兇器是對方所有,或當事人未使用,可主張罪責降低)
• 是否影響交通或造成公眾危險?(如果僅是小範圍衝突,可能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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