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刑度超過兩年,仍有機會爭取緩刑?解析否定說與肯定說的法律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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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許多被告因涉及多項罪名,擔心數罪併罰後的「總刑度」超過兩年,將無法適用緩刑,必須入監服刑。然而,這並非絕對!根據實務上的不同見解,透過適當的法律策略,即使數罪併罰後超過兩年,仍可能爭取到緩刑,避免監禁之苦。
本篇文章將深入探討法院對「總刑度超過兩年是否仍可適用緩刑」的不同見解,並說明相關法律策略。
一、緩刑的基本條件
根據《刑法》第74條,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
▪️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或前次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5年。
☆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
表面上看來,只要「最終執行刑」超過2年,就不符合緩刑條件。然而,法院對此有不同見解,形成「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立場。
二、數罪併罰後,超過2年還能緩刑嗎?
否定說:執行刑超過2年,不能適用緩刑;否定說認為,緩刑適用與否,應以「最終執行刑」為標準。
☆若數罪併罰後的執行刑超過2年,即使個別罪名的刑度都在2年以下,也不能適用緩刑。
法院支持否定說的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4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5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79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法院支持否定說的理由:
▪️緩刑應以實際需執行的刑罰為標準 → 數罪併罰後的執行刑才是真正需要執行的刑罰,因此應依執行刑決定,而非個別罪刑。
▪️避免規避法律規定 → 若允許數罪個別適用緩刑,可能導致原本應執行的刑度被「拆開計算」,影響法律的懲戒目的。
▪️符合現行司法實務 → 目前法院的多數見解採取否定說,即當數罪併罰後的執行刑超過2年,通常不會宣告緩刑。
肯定說:數罪併罰後仍可能適用緩刑;肯定說則認為,數罪併罰後即使總刑度超過2年,法院仍可就其中部分罪名分別適用緩刑,或透過其他方式讓被告符合緩刑條件。
法院支持肯定說的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91號
法院支持肯定說的理由:
▪️可區分不同性質的罪名
◇若某些罪可「易科罰金」,而某些罪不可,「得易科」的部分可以分開處理,使不可易科罰金的罪仍符合緩刑條件。
例如,某些罪行較輕微,與其他罪行分開考量後,仍可獨立適用緩刑。
▪️減少監禁弊端
◇緩刑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避免短期自由刑對被告造成過度影響,讓其有機會自新,因此不應過於嚴格限制適用。
▪️檢察官或法院仍可調整執行刑
◇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定執行刑,將刑度降至2年以下,使其符合緩刑條件。
◇法院亦可依據《刑法》第51條的數罪併罰規定,在合併計算執行刑時,酌情減輕刑度,使其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門檻。
三、如何爭取緩刑?法律策略解析
透過正確的法律操作,即使執行刑超過2年,仍有可能適用緩刑。以下是常見的法律策略:
1、請求法院分開計算執行刑
▪️若案件中包含「可易科罰金」的罪名,律師可以主張讓該部分獨立處理,避免影響整體刑度,使其他罪仍能符合緩刑標準。
2、爭取減刑
▪️透過主張被害人已和解、行為情節輕微、自首、過失犯罪等因素,爭取法院減輕刑度,使執行刑降至2年以下,符合緩刑條件。
3、請求檢察官聲請重新定執行刑
▪️在適當情況下,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重新調整執行刑,使之符合緩刑標準。
4、強調緩刑的社會功能
▪️若被告無前科、家庭經濟困難、需要扶養親屬等,律師可主張緩刑能讓其維持正常生活,避免因入監影響更大。
結論:即使總刑度超過2年,仍有希望!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數罪併罰後的刑度超過2年,就一定無法適用緩刑,但這並不完全正確!根據法院的不同見解,透過適當的法律策略,仍有機會讓法院採納「肯定說」,進而適用緩刑,避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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