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怎麼認定?罵人真的會有刑責嗎?—— 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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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一句話就觸法?
嘉義縣一名施姓男子在醫院急診室門口遇見過去的同事沈姓男子,因過往職場上的嫌隙,施男當場以台語持續辱罵沈男「死胖子」。沈男覺得受辱,憤而提告。
檢察官認為,施男的行為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境下進行,已經貶損沈男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此向法院聲請 「簡易判決」 處刑。最終,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施男公然侮辱罪,須繳納罰金1,000元。
然而,同樣是罵人「死胖子」,過去卻也有類似案件的被告獲得無罪判決,這是為什麼呢?
一、公然侮辱罪的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是指:
▪行為人 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可聽見、看見的情境下,
▪使用謾罵、侮辱性語言或動作,但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
▪該言語或行為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導致對方社會評價降低。
簡單來說,不只是罵人就會構成犯罪,而是要看言語是否真的影響到對方的社會評價,並且是否已經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二、同樣是「死胖子」,為何判決結果不同?
關鍵在於語境與行為人是否有「貶損名譽的故意」
憲法法庭的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指出,不能單憑一句話來決定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而是要考量:
▪發言的場景與對象——是在公共場合公開辱罵,還是私下情緒性的發言?
▪行為人的語言使用習慣——是惡意謾罵,還是日常的口頭禪?
▪雙方的關係與衝突情境——是基於長期恩怨,還是瞬間口角?
三、實際案例對比
案例 1(有罪判決)
在本案中,施男在醫院門口,持續對沈男辱罵「死胖子」,當時有不特定多數人可見可聞,檢察官與法院認定,施男的行為確實已經貶損沈男的名譽,並超過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因此判處公然侮辱罪。
★關鍵點: 在公共場所,持續辱罵,影響他人社會評價。
案例 2(無罪判決)
另一則案例中,一名超商店員因與顧客發生糾紛,在顧客離開櫃檯時,店員氣憤地脫口罵了一句「死胖子」,結果顧客憤而提告。
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
▪事件發生時間極短,不是長時間辱罵。
▪沒有其他人聽見或在場,因此難以認定「公然」性。
▪該發言是臨時情緒發洩,無法證明有貶損名譽的故意。
最終,法院判決該店員無罪。
★關鍵點: 短暫的言語衝突,無證據顯示有貶損名譽的故意。
四、如果被告公然侮辱罪,該如何辯護?
若不慎因一時情緒失控而遭控「公然侮辱」,律師會從以下幾個方向進行辯護:
▪言語是否真的貶損對方名譽?——罵人雖然不好,但不一定等於犯罪,若語言只是「表達不滿」而非「惡意貶低」,則不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當下情境是否屬於「公然」?——如果發言時四下無人,或只有少數特定人士聽到,則可能不符合「公然」要件。
▪是否有貶損名譽的主觀故意?——如果只是短暫情緒發洩、語助詞、口頭禪,而非刻意貶損對方,則可能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語言習慣與社會接受度——某些語言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例如部分社群的用語可能不帶有惡意,這也可能成為無罪辯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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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因一時氣話、不小心的言語衝突,就被告上法院。然而,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條件嚴格,並非所有謾罵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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