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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定要到庭?二審可能是個例外!人在海外也能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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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中,原則上被告都需要親自到庭,這是為了確保法庭能夠聽取被告的說明,並確保程序的公平性。然而,在刑事案件的二審開庭時,即使被告沒有到場,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這對於那些目前身處海外、無法回台出庭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是一個關鍵的轉機。許多當事人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回國,例如工作、學業,或甚至因其他法律問題導致無法入境。但如果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即使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庭,案件仍然可以透過律師進行處理,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的規定:

     「第二審程序時,若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也得不待被告陳述即作出判決。」

     

    ★這條法律的核心概念在於,法院認為被告在第一審時已經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因此即使在二審選擇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根據既有的證據與論點來作出判決。這意味著,即使人不在台灣,案件仍然可以繼續推進,不會因為缺席而延宕或失去機會。

    對於這類案件,我們已有豐富的處理經驗,幫助許多身在海外的當事人成功完成二審程序,甚至爭取無罪或減輕刑責。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臨相同的困擾,歡迎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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