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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 vs. 存證信函:差在哪裡?什麼時候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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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遇到糾紛時,很多人會想到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但這兩者有什麼不同?該怎麼選擇?今天就來幫大家釐清。

     

    一、律師函:專業律師出手,效果更具威嚇力

    律師函是由律師代表當事人發出的正式通知,目的是透過法律專業立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或表達可能的法律行動。常見用途包括:

     • 追討欠款:例如對方長期欠款不還,透過律師函催促還款,對方更不敢忽視。

     • 契約糾紛:如租賃、裝潢、買賣合約等,對方違約,律師函可以正式要求履約。

     • 侵權警告:例如網路誹謗、商業機密外洩等,透過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行為。

     • 和解談判:當雙方有爭議但希望避免訴訟,律師函可以作為正式的和解邀請。

    ★優勢:律師函的法律效力較強,對方通常會更重視,處理速度也較快。

     

    二、存證信函:重點在「存證」,確保日後有法律依據

    存證信函主要是當事人自行寄送的正式通知,並由郵局保存信函內容,以便未來作為法律證據使用。它的功能是「確保你有正式通知對方某件事的證據」,但不一定具有法律威嚇力。常見用途包括:

     • 通知解除合約(如租約、勞動契約)

     • 要求對方履行承諾(如房東不修繕房屋,房客可用存證信函催促)

     • 正式提出警告(如侵權行為警告,但對方可能不會理會)

    ★優勢:成本較低,適合用來留下書面證據,但法律效力較弱,對方未必重視。

     

    三、到底該用哪一種?

     • 想確保對方收到通知,為未來法律行動做準備 → 存證信函

     • 希望對方正視問題,盡快解決爭議,甚至可能進一步提告 → 律師函

     

    如果你不確定該怎麼做,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無論是律師函、存證信函,或是進一步的法律行動,都能為你提供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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