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律師|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車手、洗錢及加重詐欺案件辯護
-
商品資訊
目錄
面對詐欺案件,很多人一開始只是收到警察、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卻在後續偵查中發現自己可能被認定為人頭帳戶提供者、提款車手、面交車手、收水、共犯,甚至被追訴詐欺、洗錢、組織犯罪或違反銀行法等多項罪名。
更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認為自己只是「借帳戶給朋友」、「幫忙領錢」、「依照網路工作指示操作」、「代為收款」、「幫忙購買虛擬貨幣」,並沒有直接和被害人接觸,也不知道上游是在詐騙,為什麼卻可能被列為刑事被告?
詐欺案件的法律判斷,通常不只看當事人有沒有親自打電話或傳訊息給被害人,而是會綜合帳戶流向、提款及轉帳紀錄、通訊內容、報酬、工作內容、共犯關係、行為時間、被害人數量、犯罪所得及當事人對整體犯罪計畫的認知,判斷是否具有詐欺故意、洗錢故意及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
➡︎ 因此,詐欺案件需要在偵查初期就釐清角色及證據,不能等到遭到起訴或法院裁定羈押後,才開始思考如何辯護。
一、詐欺案件不是只有「騙人」這一種案件
目前常見的詐欺案件,往往以多人分工、網路通訊、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及跨境金流方式進行。不同角色所涉的行為、主觀認知及刑事責任,並不完全相同。
1.人頭帳戶或提供帳戶者
當事人可能因求職、借款、朋友請託、感情關係或收取報酬,而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門號或虛擬資產帳號。帳戶一旦被詐騙集團使用,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並受到警察、檢察官或金融機構調查。
提供帳戶不代表當然成立詐欺罪,但也不能只以「我沒有拿到錢」或「我是被朋友騙的」作為完整辯解。案件仍須釐清:
• 帳戶是如何交付的?
• 是否收取報酬或對價?
• 對方以什麼理由要求帳戶?
• 當事人是否曾經詢問帳戶用途?
• 是否發現帳戶出現異常款項後仍繼續配合?
• 是否曾協助提款、轉帳、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提款卡?
• 是否與其他成員有固定聯絡、分工或報酬約定?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已規範帳戶及帳號不得任意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單純違反交付帳戶規定,可能先面臨告誡;如果涉及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在告誡後五年內再犯,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並伴隨帳戶功能限制或關閉等金融風險。
2.提款車手
提款車手通常負責持提款卡到 ATM 提領款項,或依指示將帳戶內的款項轉出。許多當事人會主張:「我只負責提款,不知道這些錢是詐騙所得。」
然而,如果檢察官認為提款車手明知或可預見帳戶款項是犯罪所得,並以提款、轉交、分層轉帳或購買虛擬資產等方式協助隱匿金流,除了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問題,也可能被追訴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曾指出,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詐欺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的款項得手,如果檢察官能證明帳戶資金是詐欺所得,且車手完成提領,就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
因此,車手案件不能只討論「有沒有拿到報酬」,還要分析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來源、提款方式是否異常、是否有多次提領、是否依指示交付款項、是否有共犯聯繫,以及其在整個犯罪流程中扮演的實際角色。
3.面交車手或收水
面交車手通常依電話、通訊軟體或上游指示,到特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現金、黃金、虛擬資產或其他財物,再交給上游成員。收水人員則可能負責接收、保管或轉交詐騙所得。
由於面交及收水行為直接接觸被害人或犯罪所得,檢察官常會從交付地點、對話紀錄、車輛及行動軌跡、工作報酬、交款對象及多次執行等資料,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或可預見詐騙犯罪。
4.電話手、網路客服、機房人員
詐欺集團可能安排人員負責假冒銀行、警察、檢察官、客服、投資顧問或親友,透過電話、網路廣告、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負責話術、名單、劇本、帳務、技術、收款或管理的人員,即使沒有親自取得被害人財物,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或幫助犯罪。
5.虛擬貨幣及跨境金流人員
以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境外帳戶、電子支付或多層轉帳方式處理詐騙款項,可能產生詐欺、洗錢、組織犯罪、違反金融法規及跨境犯罪等複合性問題。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區塊鏈紀錄、交易所資料、錢包地址、IP、手機及電腦數位鑑識,必須由熟悉刑事程序及金流分析的律師及早介入。
二、詐欺案件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詐欺案件的罪名及刑度,會依犯罪方法、共同參與程度、被害金額、被害人數、犯罪所得及是否具有組織性而不同。
1.普通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普通詐欺罪的核心,通常包括:
• 行為人施用詐術。
• 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
• 被害人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 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詐術、錯誤、財產處分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辯護時不能只說「我沒有騙人」,而要針對上述各個要件逐一檢查證據。例如,對方是否確實受到當事人行為影響而交付款項?是否是第三人獨立決定?當事人的訊息是否只是一般介紹或轉傳?是否有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具體內容?
2.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4,若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案。
• 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向公眾散布而犯案。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的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案。
目前多數詐騙集團案件,可能同時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透過網路、電話等方式向不特定大眾散布,因此被以加重詐欺方向偵辦的風險較高。
3.高額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針對犯刑法第339條之4的案件,依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金額提高刑度:
•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
• 達新臺幣一億元: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
高額詐欺的判斷,不只是看單一筆款項,也可能涉及多名被害人、多次行為及同一犯罪計畫下的總額認定。應詳細檢視起訴書或移送資料所列的被害人、時間、款項、帳戶及各次行為是否能夠相互連結。
4.結合型及組織性詐欺
如果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並同時具備冒用機關、網路散布、境外設備、利用未成年人或其他法定情形,可能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加重其刑。若被認定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還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與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參與情節輕微者,法律另有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規定。
是否成立犯罪組織,不能只因案件有多人涉案就直接認定。仍須檢視組織是否具有持續性、結構性、分工性及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等特徵,以及當事人是否明知並實際參與該組織。
5.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洗錢,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妨礙國家追查及沒收、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以及使用自己犯罪所得與他人交易等行為。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原則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案件的洗錢爭點,通常不只在「有沒有幫忙把錢領出來」,還包括:
• 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是犯罪所得?
• 是否依上游指示提領、轉帳或換成虛擬資產?
• 是否有意圖掩飾、隱匿或切斷金流追查?
• 是否取得報酬或分潤?
• 是否在發現帳戶異常後仍繼續配合?
6.違反銀行法或其他金融法規
如果案件涉及投資平台、未上市股票、虛擬貨幣投資、保證獲利、會員制度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可能不只成立詐欺及洗錢,還可能涉及銀行法或其他金融法規。
銀行法第125條對違反不得收受存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此類案件常同時出現公司負責人、業務、投資顧問、講師、客服、金流人員及下線會員,且涉及大量帳戶、投資契約、廣告內容、對話紀錄及金流分析,應在偵查初期就釐清每一名被告的分工與認知。
三、被列為警示帳戶,不代表已經確定有罪
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或相關程序,對疑似涉及犯罪的帳戶採取限制措施。帳戶被列為警示後,可能發生:
• 無法提款、轉帳或使用網路銀行。
• 其他帳戶或金融服務受到連動限制。
• 警察、檢察官或調查局通知說明。
• 帳戶交易紀錄被調取及分析。
• 金融機構要求提出資金來源及交易說明。
• 受害人提出告訴後,帳戶持有人被列為被告或關係人。
➡︎ 帳戶被警示並不等於法院已判決有罪,但也不能置之不理。當事人應立即整理帳戶開戶資料、提款卡交付經過、網路銀行使用紀錄、對話、工作契約、薪資、轉帳明細及與對方往來資料,釐清自己是被利用、疏於注意,還是確實參與犯罪。
➡︎ 帳戶解除警示與刑事案件不起訴、無罪或緩起訴,屬於不同程序。刑事辯護律師應分別處理金融機構限制、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及後續刑事裁判,不能把其中一個程序的結果直接等同於另一個程序的結果。
四、收到警察、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應該怎麼做?
詐欺案件的偵查階段,常見機關包括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地方檢察署。調查局官方說明的案件調查工作,可能包括前期蒐證、案件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等調查蒐證作為。
因此,如果您正在搜尋「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選擇律師時不應只看宣傳標語,而應確認律師是否能在偵查早期處理以下事項:
1.釐清通知身分及涉嫌罪名
收到通知後,要先確認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或關係人身分到場,以及案件涉及普通詐欺、加重詐欺、洗錢、組織犯罪、銀行法或其他罪名。
2.了解是否有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風險
如果機關已經掌握帳戶、手機、電腦、住居所、車輛、交易所或公司資料,可能進一步聲請搜索票、扣押物品,或在特定條件下執行拘提、逮捕。律師應先了解案件階段及已知證據,協助當事人準備應訊。
3.行使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依第95條,訊問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並告知得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保持緘默不是認罪,也不是拒絕配合所有程序;但當事人應避免在不了解案件內容時,用猜測、推測或迎合方式回答。對於不確定的細節,可以清楚表示不確定,並在律師協助下整理完整說明。
4.確認訊問筆錄及錄音錄影
訊問筆錄應記載當事人的陳述,並提供閱覽及更正機會;被告在場的辯護人也得協助閱覽,對筆錄錯誤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並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時,可能影響該部分陳述的證據能力。
5.搜索扣押時確認物品及程序
搜索、扣押應製作筆錄,扣押物應詳列名目或製作目錄。當事人不應以暴力或阻撓方式對抗,但可在律師協助下確認搜索票、執行範圍、扣押物品、數位設備及文件,並保留必要的筆錄、目錄或收據。
6.不要刪除、修改或製造資料
收到通知後,不要刪除聊天紀錄、重設手機、丟棄提款卡、聯絡共犯統一說法、要求證人改口,或製作事後才出現的假契約及對話。這些行為可能讓檢察官主張有湮滅證據、勾串或偽造的風險。
五、詐欺案件的專業辯護,不能只說「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是詐騙」、「我只是幫忙」、「我沒有拿到錢」、「我只是聽朋友的話」可能是重要的辯護方向,但必須以客觀資料支持,不能只停留在口頭否認。
專業辯護通常會從以下面向建立完整的事實說明:
1. 主觀認知:當事人何時知道、何時應該知道、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
2. 行為分工:當事人實際做了什麼,是否只提供帳戶,或另有提款、轉帳、收款、聯絡被害人、招募人員等行為。
3. 報酬及利益:有沒有收取薪資、佣金、車馬費、分潤或其他對價,金額及取得時間為何。
4. 時間序列:帳戶交付、被害人匯款、提款、轉帳、對話及警方查獲的先後順序。
5. 金流及數位證據:帳戶交易、提款影像、手機定位、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社群帳號、虛擬貨幣錢包及交易所紀錄。
6. 被害人及金額:每一名被害人與當事人行為的關係,是否能證明是同一犯罪計畫或同一詐欺行為。
7. 證據合法性:搜索、扣押、數位鑑識、帳戶調取、通訊紀錄、證人證詞及筆錄是否符合程序及證據法則。
8.共犯關係: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僅是單一、片段且無法預見後果的行為。
六、不同身分的辯護方向可能不同
人頭帳戶提供者重點在於帳戶交付的原因、對價、對方說法、異常交易的時間及當事人發現後的處理;提款車手重點在於是否知悉款項來源、提款方式、提領次數、上游指示及交款過程;面交車手及收水則須釐清接觸被害人或犯罪所得的程度;機房或客服人員則要分析話術內容、工作分工、共犯聯繫與是否明知詐欺。
➡︎ 如果檢察官主張當事人構成加重詐欺或一般洗錢,辯護人應分別檢查詐欺的犯意聯絡、財產損害因果關係、洗錢行為及主觀故意,不能只用一個「我沒有拿錢」的說法同時處理全部罪名。
七、刑事案件的處理不只有爭取無罪
詐欺案件的辯護方向,會依證據強弱及當事人真正想要的結果而不同,可能包括:
1.偵查中爭取不起訴處分
當證據不足以證明詐欺故意、洗錢故意或共同犯意時,應在偵查階段提出有利資料,爭取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2.爭取緩起訴及附帶條件
部分案件可能依法討論緩起訴,但是否適用會受到犯罪類型、前案紀錄、被害人數、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及賠償情形影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
緩起訴不是無罪,也不是代表行為合法。當事人必須確實遵守條件,並評估賠償、和解、義務勞務、法治教育或其他處遇的實際能力。
3.爭取解除羈押、交保或限制處分
如果案件涉及羈押、禁見、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應針對逃亡、滅證、勾串及反覆犯罪等羈押理由提出具體反駁,並提出住居、工作、家庭、就醫及到庭配合等資料,爭取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較低侵害的方式替代羈押。
4.法院審判中爭取無罪或罪名、角色及犯罪金額的縮減
若案件已起訴,仍可爭執詐欺構成要件、共同正犯關係、洗錢故意、被害人數、犯罪金額、犯罪時間及行為分擔,並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5.量刑、和解及賠償策略
若案件證據對當事人不利,應及早評估和解、返還、賠償及自白的法律效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者如果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在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可能依法減輕其刑;是否符合要件及如何執行,仍要依個案判斷。
和解不等於一定免除刑責,賠償金額也不能脫離當事人實際能力。律師應協助當事人評估被害人數、損害金額、付款方式、和解文字及刑事程序風險。
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辦案心法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打刑事案件,處理詐欺案件時,不會只用「帳戶被警示」或「被告有收到報酬」直接替案件下結論,也不會在尚未看過卷證前,向當事人保證一定不起訴、一定無罪或一定不用被關。
我們的辦案心法,是把當事人想爭取的結果,與案件證據及現行法律實際能支持的結果放在一起衡量。
1.先確認案件真正的罪名與角色
人頭帳戶、提款車手、面交車手、收水、客服、機房成員、投資顧問及公司負責人,所涉行為不完全相同。必須先確認檢警目前鎖定的是詐欺、洗錢、組織犯罪、銀行法或其他罪名,再決定辯護主軸。
2.先做時間軸及金流圖
詐欺案件資料量通常很大。我們會整理帳戶開立及交付時間、對話時間、被害人匯款、提款及轉帳、報酬取得、手機使用、公司及工作資料,將分散的資料轉化為可檢驗的時間軸及金流關係。
3.不把「沒有直接接觸被害人」當成唯一辯護
沒有直接聯絡被害人,可能是有利事實,但不必然排除共同詐欺或洗錢責任。我們會進一步分析當事人是否知道整體計畫、是否有犯意聯絡、實際分工、所得利益及可預見性,避免辯護只停留在單一口號。
4.兼顧無罪辯護與風險處理
如果證據不足,應積極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如果部分事實已經難以否認,則應評估罪名範圍、行為角色、犯罪金額、賠償和解、羈押替代及量刑資料,提出對當事人最有利且能實際執行的方案。
5.在偵查初期就介入
詐欺案件的重要證據,常在警察或調查局詢問、搜索、扣押、手機鑑識、帳戶調取及第一次檢察官訊問時形成。越早掌握案件,越能避免不必要的錯誤陳述、資料遺失或無法補救的程序問題。
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詐欺案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王聖傑主持律師帶領刑事案件辯護團隊,依個案情況提供以下協助:
• 人頭帳戶、借帳戶、租帳戶及警示帳戶案件。
• 提款車手、面交車手、收水及代收款案件。
• 找工作詐騙、家庭代工詐騙及貸款詐騙案件。
• 投資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未上市股票及高額詐欺案件。
• 交友、感情、假冒公務員、假冒銀行及網路購物詐騙案件。
• 詐欺集團、機房、客服、話務及組織犯罪案件。
• 洗錢、資金轉移、第三方支付及虛擬資產金流案件。
• 銀行法違法吸金、投資平台及公司負責人刑事案件。
• 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地方檢察署及法院刑事程序。
• 羈押禁見、交保、解除羈押、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案件。
• 跨境詐欺、境外帳戶、海外提款及國際司法互助案件。
十、詐欺案件常見問題
Q1:只是把銀行帳戶借給朋友,帳戶被拿去詐騙,我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提供帳戶不等於當然成立詐欺罪,但仍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或其他刑事責任。是否成立犯罪,要看交付原因、是否收取對價、帳戶數量、是否曾被告誡、對方說法、異常交易及當事人主觀認知。應保留與對方的對話、工作或借款資料及所有交易紀錄。
Q2:沒有拿到詐騙款項,也會成立詐欺或洗錢嗎?
可能。詐欺犯罪不以每一名共犯都實際取得分配款項為必要;共同分工、提供重要工具、提款、轉帳或協助隱匿犯罪所得,都可能被檢察官主張為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洗錢行為。但最後仍須依個人行為、認知及證據判斷,不能因同案被告指認就直接認定有罪。
Q3:我只是提款車手,詐欺集團的話術不是我講的,還會被判詐欺嗎?
可能。法院會看提款車手是否知道或可預見款項來自詐騙,是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是否有固定報酬、重複執行或與上游聯絡。如果無法證明主觀故意或共同犯意,辯護可針對證據不足、角色及行為分工提出爭執;但不能只因沒有直接打電話給被害人,就認為一定沒有詐欺或洗錢責任。
Q4:帳戶被列警示,可以自己去銀行解除嗎?
可以先向銀行及承辦警察機關確認原因及所需文件,但警示解除、刑事不起訴及法院無罪是不同程序。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應同步處理刑事辯護及金融帳戶限制,並準備帳戶來源、交易目的及資金流向資料。
Q5:收到調查局通知,可以不去嗎?
不能一概而論。通知的身分、文書性質及不到場的法律效果不同。若是依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產生拘提等程序風險;若當事人已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應先由律師確認通知內容及應訊策略,不要在不了解法律效果下自行決定不到場。
Q6:調查局偵訊時可以要求律師陪同嗎?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依法可以選任辯護人。實務上應儘早讓律師了解通知身分、案件罪名及偵查階段,並依機關依法進行的程序協助當事人行使緘默、答辯及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若案件涉及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更應在第一時間聯繫律師。
Q7:把錢還給被害人,就一定不起訴或不用關嗎?
不一定。返還或賠償可能影響檢察官的緩起訴評估、法院量刑及特別減刑規定的適用,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要件,且要處理多名被害人、總損害金額、和解內容及付款能力。還款前應先由律師評估,不要在不清楚法律責任範圍的情況下簽署可能對自己不利的文件。
Q8:詐欺案件有機會緩刑嗎?
要看宣告刑是否符合緩刑要件、前科紀錄、犯罪情節、被害人損害、和解賠償、犯後態度及法院判斷。即使法律上存在緩刑可能,也不代表只要提出聲請就一定會准許;應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逐步準備具體的賠償、工作、家庭及再犯預防資料。
十一、遇到詐欺案件,現在可以先做什麼?
1. 保留警察、調查局、地檢署及法院通知,不要只看口頭轉述。
2. 不刪除手機、電腦、雲端、通訊軟體及交易紀錄。
3. 不要聯絡其他涉案人員串供、改口或製造新資料。
4. 整理帳戶開立、交付、提款、轉帳及報酬資料。
5. 將工作廣告、借款對話、合約、薪資及聯絡資料完整保存。
6. 先確認自己是證人、關係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7. 偵訊前先尋求刑事案件律師,評估是否需要律師陪同。
8. 不要在社群媒體公開討論案情或指責被害人、共犯及偵查機關。
9. 如果涉及羈押、搜索或扣押,應立即通知律師處理。
10. 如果考慮和解或賠償,先確認全部被害人及法律責任範圍。
十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刑事辯護立場
刑事案件的律師,不是只向當事人承諾最理想的結果,也不能只從檢察官或法院的角度否定當事人真正想爭取的方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案件時,會在當事人希望爭取的結果與案件證據實際能夠支持的結果之間取得平衡:
• 當事人希望不起訴,我們會先分析是否有證據不足、主觀故意欠缺或程序違法的爭點。
• 當事人希望解除羈押,我們會針對逃亡、滅證、勾串及反覆犯罪的理由提出具體資料。
• 當事人希望爭取較輕處分,我們會評估和解、賠償、犯後態度、角色分工及再犯預防。
• 當事人主張自己遭到利用,我們會將工作內容、帳戶交付、對話、金流及客觀行為整理成可檢驗的法律論述。
• 當事人面對多項罪名,我們會區分普通詐欺、加重詐欺、洗錢、組織犯罪及銀行法責任,不讓不同罪名混在一起。
我們不會在未檢視資料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不用被關,但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協助當事人了解風險、選擇策略並爭取最有利的可能結果。
十三、結語
詐欺案件不是單純的帳戶問題,也不是只要說「不知道」就能解決。從帳戶提供、提款、面交、收水、客服、機房、虛擬貨幣到公司及投資平台,每一個角色都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
當案件進入警察、調查局或地檢署程序後,早期的供述、手機資料、帳戶紀錄、搜索扣押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都可能影響後續不起訴、緩起訴、羈押、起訴、判決及量刑結果。
如果您正在尋找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詐欺案件律師或人頭帳戶辯護律師,建議先準備通知書、起訴書、警示帳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手機對話、工作或借款資料,再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個案進行初步分析。詐欺案件的處理,應該從確認事實開始,而不是從保證結果開始。
※ 本頁內容僅作一般法律知識及服務說明,不代表對任何個案結果的保證。詐欺案件可能涉及多名被告、不同罪名及複雜金流,實際刑責及辯護方向仍須依通知書、卷證、帳戶資料、通訊紀錄及個案事實,由律師檢視後判斷。
【謙聖相關成功案例分享】
► 【詐欺洗錢無罪成功案例】提款卡寄出變人頭帳戶?謙聖律師精準辯護,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 帳戶變警示就一定有罪?謙聖律師逆轉「加重詐欺」指控,為A小姐贏得無罪判決!
參考法規與官方資料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