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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詐騙代收款購買虛擬貨幣,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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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網路交友認識一名男子,對方長期聊天博取信任,某日他以自己人在國外、有許多投資人需在台處理款項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代收款項,再依指示提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當事人原以為自己是在協助對方處理投資或商業代理事務,未料帳戶後續遭警示,才驚覺可能捲入詐騙金流。

    案發後,檢方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提領現金、購買並轉出虛擬貨幣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當事人,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蔡復吉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刑事責任不能只看當事人客觀上有沒有提供帳戶、提領款項或購買虛擬貨幣,更必須進一步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洗錢之故意。謙聖指出,當事人年紀較長,對虛擬貨幣操作、金融交易模式及新型詐欺手法均不熟悉,判斷能力與風險辨識能力,自難與一般青壯年或具金融背景者相提並論。對方先以網路交友方式建立信任,再出示外文工作證、投資資料與各種說明文件,使當事人相信對方確實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甚至在帳戶遭警示後,對方仍持續提供資料,進一步鞏固其信任,足見當事人其實也是遭詐騙利用之人。

     

    此外,謙聖也強調,當事人使用的帳戶原本就是日常高度使用帳戶,平時作為生活往來、保險金入帳、信用卡扣款等用途。若其主觀上真有詐欺、洗錢犯意,實無可能刻意將相關款項匯入自己長期生活使用的帳戶,徒增暴露風險與生活不便。再者,當事人於察覺異常後,亦立即表示因身體與健康因素無法再配合處理款項,此一反應也與有意持續參與犯罪者不同。因此,謙聖認為,本案至多顯示當事人因誤信他人話術,未盡查證義務而受騙配合,尚不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已有參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犯行的故意。

     

    三、官司結果

     

    enlightened 最終,法院採納謙聖的辯護意見,認為依現有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程度,無法確信當事人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當事人無罪」;當事人最終成功洗刷罪名,避免因感情詐騙而被錯誤貼上詐欺、洗錢共犯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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