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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專欄】吸金破億怎麼算?別以為「有還錢」就能躲過七年以上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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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迷思破解:我有還本金,吸金金額應該扣除吧?

    在處理違反《銀行法》(俗稱非法吸金)的案件時,當事人最常提出的抗辯就是:「律師,我雖然收了錢,但我後來有把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啊!而且我自己也有投錢進去,這些扣掉之後,我實際拿到的錢根本不到一億!」

    很遺憾,法律的計算方式往往與一般人的直覺不同。

    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如高等法院相關判決),對於「犯罪所得」採取「從嚴認定」標準。即便你事後全額退款,在認定「犯罪規模」時,這些金額依然會被全數計入。一旦總額突破新台幣一億元,面臨的刑期將直接從「七年以上」起跳,且極難爭取緩刑。

     

    二、案例模擬:A先生的「AI 智能獲利」夢

    A先生與好友 B先生看準科技熱潮,共同成立了一間科技公司,對外推出「AI 智能演算高頻交易」方案,宣稱透過獨家 AI 機器人自動在貨幣市場低買高賣,保證本金安全,且每年可獲利 30% 至 60% 的高額分潤。

    為了取信大眾,營造這套系統「穩賺不賠」的假象,A先生自己也率先投入了 100 萬元作為示範。

    計畫初期因獲利穩定,吸引大量資金湧入,總吸金金額高達 2 億元。後來因市場波動,A先生為了安撫投資人,陸續返還了共 1.5 億元 的本金與紅利。案發後,A先生認為自己實際持有的不法所得只剩 5,000 萬元(2億 - 1.5億),應該不至於構成重罪。

    ➙檢察官起訴結果:檢方認定 A先生觸犯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犯罪獲取之財物達一億元以上」,依法提起公訴。

     

    三、律師觀點:為什麼法院這樣算?三大關鍵解析

    為什麼 A先生覺得自己只拿了 5,000 萬,法院卻算他吸金 2 億?謙聖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邏輯:

    1. 「吸金規模」看的是總額,不是淨利(返還無效)

    《銀行法》第 125 條加重處罰的目的,在於懲罰「對國家金融秩序的擾亂程度」。

    ➙法院觀點認為,當你違法收受款項的那一刻,對金融秩序的危害就已形成。因此,「吸金總額」即視為犯罪所得。至於你事後有沒有還錢?那是「犯後態度」與「量刑輕重」的考量,並不能用來降低犯罪層級(無法將刑度從七年以上降回三年以上)。

    2. 營運成本與紅利,通通不能扣

    許多被告會抗辯:「我發出去的利息、給業務的獎金、辦公室租金都是成本,應該扣除!」

    但在司法實務上,這些被視為犯罪成本。若允許扣除成本,等於變相鼓勵犯罪者透過高成本運作來規避重罪。因此,無論是發給投資人的紅利或業務佣金,原則上均不予扣除。

    3. 自己人投的錢,照樣算吸金

    這是最常被忽視的陷阱。即便像案例中 A先生自己投入 100 萬元,法院通常認為這也是為了「製造交易活絡假象」或「擴大吸金規模」的一環。在法律評價上,這些資金進入資金池後,與一般投資人的款項無異,因此不能扣除,照樣計入一億元的門檻中。

     

    四、結語與建議

    《銀行法》是刑度極重的重罪。

    • 吸金未達一億: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吸金超過一億: 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緩刑)。

    從上述分析可知,法院對於金額的計算方式極為嚴苛。許多當事人在偵查初期誤用「民事糾紛」或「我有還錢」的邏輯來答辯,反而錯失了爭取最佳防禦策略的時機。若您或親友不幸捲入相關案件,重點不在於爭執「有沒有還錢」,而是在於精確分析金流性質、主觀犯意以及證據結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重大刑事案件|組織犯罪|詐欺洗錢|銀行法辯護,謙聖擁有豐富的銀行法辯護經驗,在台北、桃園、高雄皆設有據點。面對複雜的金融犯罪指控,您需要的是懂金流、懂實務,能為您在法庭上精準拆解攻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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