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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而被勒戒,會不會轉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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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律師!!
     
    請問施用毒品而被勒戒,會不會轉戒治?!
     
     
    A.謙聖處理過非常多毒品案件
     
    原則上,只要在剛被驗尿過後
     
    立馬來找謙聖「主打毒品案件」律師的話
     
    經過律師評估,大都可以爭取戒癮治療
     
    盡快處理的話,通常都能獲得緩起訴「戒癮治療」
     
    但有許多當事人很可惜
     
    都是已經收到法院勒戒裁定
     
    且過了抗告時間後,才來尋求協助
     
    這時候,律師也愛莫能助了!
     
     
     
    不過在法律諮詢上
     
    發現許多當事人都有相同的疑問
     
    「勒戒」轉「戒治」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相信身處毒品案件的人
     
    一定都聽過身旁的朋友說
     
    「這次進去一定會轉戒治啦!」
     
    「這一趴戒治過不了!」
     
     
     
    等等!
     
    究竟轉「強制戒治」的標準何在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的規定: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
     
    「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
     
    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至於,評估是否會轉戒治的標準
     
    ?則是被告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
     
    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依上開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判定之原則
     
    係以前科紀錄
     
     
    (1)行為表現
     
    (2)臨床評估
     
    (3)社會穩定度
     
     
    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
     
    ———————————————
     
    enlightened靜態因子分數
     
    總分在60分(含)以上
     
    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enlightened總分在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
     
    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又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中「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第1題及第3題之計分方式修正如下(餘無修正):
     
     
    第1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
     
    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
     
     
    第3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
     
    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2分,總分上限為10分
     
    ———————————————
     
    因此,有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是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
     
    實際上是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
     
    不是檢察官說要送戒治就送戒治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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