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詐欺案件 > 虛擬貨幣 / 跨國詐騙
未登記個人幣商涉違反洗錢防制法,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緩起訴

謙聖緩起訴案例分享
隨著虛擬資產交易日益普及,過去許多人認為「個人幣商」只是私下買賣虛擬貨幣、協助他人換幣或轉幣,未必會涉及刑事責任。然而,現行法制已明確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監管。金管會亦公開提醒,洗錢防制法第6條已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屬於個人幣商型態,未向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卻因提供虛擬資產買賣、兌換與移轉服務,遭檢警認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進入偵查後,當事人委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由高文洋律師與王聖傑律師參與辯護,最終成功爭取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得以避免案件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本文已就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帳戶資訊、交易對象、交易帳號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或特定實體之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本文所述內容僅為法律案例分享,不代表任何案件均可獲得相同結果,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證據、偵查情形與法律適用判斷。
一、案件背景:個人幣商未完成登記,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
本案中,檢方認定當事人明知尚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仍透過網路社群或通訊軟體發布虛擬貨幣販售資訊,並於交易對象匯款後,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帳戶移轉相應數量之虛擬貨幣。檢方因此認為,當事人係以個人幣商方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此類案件的風險在於,行為人往往未必意識到「少量交易」「個人對個人交易」「透過交易所帳戶轉幣」也可能被檢警評價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依金管會說明,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含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虛擬資產間之交換、虛擬資產之移轉、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以及參與或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相關金融服務;若擬為他人提供上述服務為業,原則上必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始得從事相關業務。

二、爭取緩起訴的關鍵:不是否認法規存在,而是讓檢方看見個案可處遇性
在虛擬資產監管逐漸強化的背景下,未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確實可能構成刑事風險。因此,案件進入偵查後,辯護策略不能僅停留在「不知道法律規定」或「只是小額交易」的單一說法,而必須回到緩起訴制度的核心:讓檢察官理解本案是否有透過緩起訴達成刑事政策目的之空間。
本案辯護重點在於,協助當事人完整面對偵查程序,釐清交易模式與案件背景,並就當事人坦承態度、無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公益維護及再犯可能性等面向提出具體說明。最終,檢察官考量當事人坦承犯行、具悔悟態度,且無前案紀錄,認為以緩起訴處分較為適當,故作成緩起訴期間1年,並命當事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處分。
➙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緩起訴並非無罪判斷,而是檢察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下,暫緩起訴並給予被告一定期間與條件的處遇機會。若當事人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處分條件,且未發生依法得撤銷緩起訴之事由,案件即可能不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對生活、工作及未來信用評價的衝擊相對較低。
三、本案給個人幣商與虛擬資產交易者的提醒
虛擬貨幣交易並非完全禁止,但一旦行為模式從單純自有資產投資,轉變為替他人兌換、撮合、收款、轉幣、代買代賣或經常性提供服務,就可能進入「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法規評價範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亦明確說明,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將有2年以下之刑事責任。因此,個人幣商、場外交易者、社群換幣者或協助他人收付款後轉幣者,均應特別注意交易是否具有營業性、反覆性、對外招攬性,以及是否涉及替他人完成虛擬資產與法幣間交換或移轉。若已遭警方通知、收到傳票、帳戶遭列警示,或被要求說明虛擬資產交易紀錄,建議儘速保存交易資料、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平台紀錄,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在偵查初期因陳述不完整或法律定位錯誤,導致後續防禦空間受限。

四、相關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如下: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如下: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如下: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五、結語:面對新型態金融犯罪風險,及早建立正確防禦方向
本案顯示,虛擬資產服務已不再是法律灰色地帶。對個人幣商而言,未完成登記仍提供換幣、轉幣或代買代賣服務,可能不只是行政法規問題,而是會被檢警以刑事案件偵辦。即便如此,案件結果仍會受到交易規模、行為態樣、犯後態度、是否有前科、是否配合偵查、是否能提出完整說明等因素影響。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您或家人因虛擬貨幣交易、個人幣商、場外交易、洗錢防制法或帳戶警示問題遭到調查,應儘早由律師介入,協助釐清事實、整理金流與幣流資料,並於偵查初期建立正確的答辯方向。高文洋律師與王聖傑律師於本案中協助當事人爭取緩起訴,正是透過完整個案整理與偵查辯護,使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獲得更有利的處理結果。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